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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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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付林、昝巧爱等与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魏行初字第00030号 原告郭付林。 原告昝巧爱,系郭付林妻子。 被告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祁彦林,该局局长。 原告郭付林、昝巧爱不服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做出的(2014)W13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魏行初字第00030号

原告郭付林。

原告昝巧爱,系郭付林妻子。

被告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祁彦林,该局局长。

原告郭付林、昝巧爱不服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做出的(2014)W13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郭付林、昝巧爱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付林、昝巧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胜涛

审 判 员  胡鸣潇

人民陪审员  李东亮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璐燕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