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魏行初字第00030号 原告郭付林。 原告昝巧爱,系郭付林妻子。 被告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祁彦林,该局局长。 原告郭付林、昝巧爱不服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做出的(2014)W13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郭付林、昝巧爱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付林、昝巧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胜涛 审 判 员 胡鸣潇 人民陪审员 李东亮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璐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