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魏行非诉执字第00017号 申请执行人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祁彦林,局长。 被执行人耿焕伟,农民。 被执行人石根学,农民。 申请执行人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H013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做出的(2014)H013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强制执行。 审判长 李 胜 涛 审判员 李 伟 陪审员 李章群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 鸣 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