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成法行非诉审字第00032号 申请执行人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杨子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军臣,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河北深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河北深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成人社劳监罚字(2014)第04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成人社劳监罚字(2014)第04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被执行人河北深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承接成安县鼎特碧水庄园工程施工时未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报送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书、用工备案表、职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手续、2014年2-11月财务凭证和成安县“碧水庄园小区”项目农民工花名册等相关资料;拖欠72名农民工的工资1389910元,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一款、《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于2015年2月2日决定对河北深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罚款19000元;拖欠农民工资按每涉及一人处500元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55000元。 本院认为,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河北深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予以处罚适用法规不正确,缺乏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成人社劳监罚字(2014)第04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马千海 审 判 员 闫 峰 人民陪审员 王晓敬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文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