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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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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邯郸市向阳蔬菜种植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成法行非诉审字第00043号 申请执行人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成安县迎宾南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杨子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军臣,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邯郸市向阳蔬菜种植有限公司。地址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成法行非诉审字第00043号

申请执行人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成安县迎宾南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杨子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军臣,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邯郸市向阳蔬菜种植有限公司。地址:成安县商城镇西向阳村。

法定代表人李树强。

申请执行人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成人社劳监处字(2015)第01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2月4日作出的成人社劳监处字(2015)第01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被执行人邯郸市向阳蔬菜种植有限公司拒不支付拖欠职工靳会英等148人工资195186.5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和《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四条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邯郸市向阳蔬菜种植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履行支付拖欠靳会英等148人工资195186.5元。

本院认为,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四条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邯郸市向阳蔬菜种植有限公司作出的成人社劳监处字(2015)第01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适用法规不正确,缺乏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2月4日作出的成人社劳监处字(2015)第03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马千海

审 判 员  闫 峰

人民陪审员  王晓敬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文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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