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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王照安与成安县司法局司法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成行初字第00021号 原告王照安。 被告成安县司法局。 法定代表人袁治广,成安县司法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照安诉被告成安县司法局2010年4月1日作出的(2010)成证民字第87号公证书一案中,原告王照安向本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成行初字第00021号

原告王照安。

被告成安县司法局。

法定代表人袁治广,成安县司法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照安诉被告成安县司法局2010年4月1日作出的(2010)成证民字第87号公证书一案中,原告王照安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照安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其正确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照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马千海

审 判 员 : 闫 峰

人民陪审员 :王晓敬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文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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