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成行初字第00021号 原告王照安。 被告成安县司法局。 法定代表人袁治广,成安县司法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照安诉被告成安县司法局2010年4月1日作出的(2010)成证民字第87号公证书一案中,原告王照安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照安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其正确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照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马千海 审 判 员 : 闫 峰 人民陪审员 :王晓敬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文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