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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李勇等与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一中行终字第71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暨诉讼代表人李勇。 上诉人(一审原告)暨诉讼代表人果学雷。 上诉人(一审原告)赵小青。 上诉人(一审原告)田士和。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俊英。 被上诉人(一审被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一中行终字第71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暨诉讼代表人李勇。

上诉人(一审原告)暨诉讼代表人果学雷。

上诉人(一审原告)赵小青。

上诉人(一审原告)田士和。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俊英。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白家疃村北。

法定代表人林航,镇长。

委托代理人宋克,北京市致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勇、赵小青、果学雷、田士和、李俊英因诉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温泉镇政府)作出的海淀区温泉镇(2014)第97号-不存告《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以下简称第97号告知书),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7月11日,温泉镇政府针对李勇等5人要求公开“将杨家庄村征地拆迁改为腾退安置指使张忠林、田克刚进行强拆致使刘显英死亡的审批文件”(以下简称涉案信息)的申请,作出第97号告知书,告知李勇等5人,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杨家庄村(以下简称杨家庄村)腾退工作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实行自我腾退,李勇等5人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存在。李勇等5人不服该告知书,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5年2月4日,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前提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了该信息。本案中,李勇等5人欲了解杨家庄村开展腾退安置的有关情况,向温泉镇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温泉镇政府的有关审批文件。但是根据业已查明的事实,杨家庄村于2012年12月24日决定开展的腾退安置,是根据村民自治原则实施的行为,温泉镇政府对此并无审批职责;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温泉镇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了有关审批文件。故李勇等5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对于李勇等5人的申请,温泉镇政府并无公开义务,其作出第97号告知书,告知李勇等5人相关信息不存在,亦无不当。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的规定,判决驳回了李勇等5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人李勇等5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97号告知书,判令温泉镇政府对上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其上诉理由略为:1、北京市海淀区北部地区开发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北部办)拖延八年未给上诉人办理房产证;2、温泉镇政府将征地拆迁改为腾退安置;3、2013年10月21日,温泉镇政府、杨家庄村村名委员会联合强拆,由张忠林、田克刚带队。在拆除刘显英家房屋时使其受伤。刘显英于2014年6月3日在医院死亡。4、张忠林作为镇政府负责征地拆迁的负责人,田克刚作为拆迁公司的负责人,没有镇政府指派,而致人死亡已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不立案、不抓捕,明显受到政府官员压力。故,李勇等5人所申请公开的涉案信息,温泉镇政府应制作或保存。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村委会无权收回村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无权制定腾退政策。杨家庄村宅基地早在2005年被征收,现变为腾退明显违法。

被上诉人温泉镇政府坚持一审答辩理由,同意并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