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一中行初字第759号 原告芮胜利,女,1953年12月15日出生。 被告中国人民银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 法定代表人周小川,行长。 委托代理人武卓,男,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干部。 委托代理人景小勇,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干部。 原告芮胜利不服被告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2014)第2号《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告知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芮胜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芮胜利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齐 莹 代理审判员 李 智 代理审判员 李赟乐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