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10458号 原告哈默尔TLC公司,住所地美国特拉华州19801威尔名顿市橘街1007号尼莫斯大厦1424房间。 法定代表人坎迪斯·N.罗德里格斯,助理秘书。 委托代理人邱冬晏,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职员。 委托代理人褚志刚,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职员。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一号。 法定代表人何训班,主任。 委托代理人何瑾瑜。 委托代理人高尚。 原告哈默尔TLC公司因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的商评字(2014)第061146号关于第10463390号“HOMEDECORATORSCOLLECT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了此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哈默尔TLC公司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哈默尔TLC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默尔TLC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五十元,由原告哈默尔TLC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 彧 代理审判员 李 斌 代理审判员 杨振中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