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7928号 原告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号院2号楼B座2层、3层301-306室。 法定代表人曹曙,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代理人娄丽。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何训班,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冠蓉。 原告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4)第061595号关于第1153258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靛卿 代理审判员 魏浩锋 人民陪审员 郭灵东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侯 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