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6187号 原告上海容景时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颛兴路999号2幢C区。 法定代表人陈定迪,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家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康立芳,女,1985年1月1日出生,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职员。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何训班,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钊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任圆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香港欧尚精品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德辅道中112—114号顺安商业大厦6楼5室。 法定代表人余丹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勇,男,1977年8月11日出生,浙江名品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上海容景时装有限责任公司因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的商评字(2014)第022204号“关于第8397728号‘HAZZYS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简称第022204号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香港欧尚精品家居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诉权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容景时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上海容景时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夏晓红 代理审判员 董 伟 人民陪审员 李来军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亢 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