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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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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容景时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6187号 原告上海容景时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颛兴路999号2幢C区。 法定代表人陈定迪,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家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康立芳,女,1985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6187号

原告上海容景时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颛兴路999号2幢C区。

法定代表人陈定迪,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家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康立芳,女,1985年1月1日出生,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职员。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何训班,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钊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任圆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香港欧尚精品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德辅道中112—114号顺安商业大厦6楼5室。

法定代表人余丹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勇,男,1977年8月11日出生,浙江名品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上海容景时装有限责任公司因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的商评字(2014)第022204号“关于第8397728号‘HAZZYS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简称第022204号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香港欧尚精品家居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诉权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容景时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上海容景时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夏晓红

代理审判员  董 伟

人民陪审员  李来军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亢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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