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6221号 原告大创(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物流园区申非路52号。 法定代表人香取周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剑潇。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何训班,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欣。 原告大创(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的商评字(2014)第058938号关于第11358840号“DAIS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大创(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创(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大创(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邢军代理审判员刘用印人民陪审员洪晓达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耿 大 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