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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大创(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6221号 原告大创(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物流园区申非路52号。 法定代表人香取周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剑潇。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6221号

原告大创(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物流园区申非路52号。

法定代表人香取周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剑潇。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何训班,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欣。

原告大创(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的商评字(2014)第058938号关于第11358840号“DAIS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大创(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创(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大创(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邢军代理审判员刘用印人民陪审员洪晓达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耿        大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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