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三中行初字第132号 原告张建杰,女,1972年11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建荣,女,1964年3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鲁金艳,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路161号。 法定代表人岳鹏,区长。 委托代理人张杰,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 委托代理人程剑,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 第三人北京新城基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云景东路80号。 法定代表人赵铁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杨,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建杰要求确认被告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通州区政府)拆除行为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北京新城基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基业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建杰的委托代理人张建荣、鲁金艳,被告通州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程剑,第三人新城基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杨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张建杰诉称:原告在北京市通州区西关大街××号拥有房产一处。2011年2月开始,通州区政府下属单位新城基业公司多次组织对原告的房屋进行偷拆,至2011年7月28日,原告的房屋已被偷拆完毕,唯剩一片废墟。2014年6月,原告从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获取到的(2014)通行初字第56号《行政裁定书》以及由该院转交的2011年7月25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通州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下发的《关于拆除危险房屋及构筑物的通知》和新城基业公司作出的《关于及时拆除破损危险房屋及构筑物的通知》,证明偷拆行为系新城基业公司依据通州区政府下属的通州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决定所为。作为通州区政府下属的企业,新城基业公司实施的拆房行为的法律责任理应由通州区政府承担,而且,通州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系通州区政府组织建立的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通州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行为不服,应当起诉通州区政府。原告2013年1月10日在北苑派出所与派出所工作人员的谈话也清楚证明强拆行为系新城基业公司依据通州区政府下属的通州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决定所为。原告认为,通州区政府作出的拆除原告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与实体均违法,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综上,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