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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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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颖燕与巢湖市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合行初字第00099号 原告:龚颖燕。 委托代理人:过俊峰,安徽祥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巢湖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巢湖市姥山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00326508-x。 法定代表人:罗兆好,市长。 委托代理人: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合行初字第00099号

原告:龚颖燕。

委托代理人:过俊峰,安徽祥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巢湖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巢湖市姥山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00326508-x。

法定代表人:罗兆好,市长。

委托代理人:张受海。

委托代理人:潘燎原。

原告龚颖燕诉被告巢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龚颖燕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龚颖燕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龚颖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龚颖燕负担。

审 判 长  施光远

审 判 员  李 琦

代理审判员  钟 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邓 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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