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合行初字第00099号 原告:龚颖燕。 委托代理人:过俊峰,安徽祥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巢湖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巢湖市姥山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00326508-x。 法定代表人:罗兆好,市长。 委托代理人:张受海。 委托代理人:潘燎原。 原告龚颖燕诉被告巢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龚颖燕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龚颖燕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龚颖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龚颖燕负担。 审 判 长 施光远 审 判 员 李 琦 代理审判员 钟 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邓 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