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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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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永魁诉睢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商行初字第191号 原告郭永魁,男,汉族,195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睢县。 被告睢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海燕,职务,县长。 委托代理人孟祥卿,睢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许军永,睢县国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商行初字第191号

原告郭永魁,男,汉族,195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睢县。

被告睢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海燕,职务,县长。

委托代理人孟祥卿,睢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许军永,睢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永魁诉被告睢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郭永魁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永魁自愿申请撤回对睢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利,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永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郭永魁负担。

审 判 长  冯明

审 判 员  牛杰

代理审判员  宋冲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