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商行初字第191号 原告郭永魁,男,汉族,195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睢县。 被告睢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海燕,职务,县长。 委托代理人孟祥卿,睢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许军永,睢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永魁诉被告睢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郭永魁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永魁自愿申请撤回对睢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利,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永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郭永魁负担。 审 判 长 冯明 审 判 员 牛杰 代理审判员 宋冲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