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商行初字第92号 原告付克民,男,汉族,1956年4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陶青松,职务,区长。 委托代理人刘建忠,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华立,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被告商丘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府前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公乐,职务,市长。 委托代理人张璐,商丘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高敏,商丘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克民诉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告商丘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付克民以已经与被告房屋征收部门达成高铁建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付克民自愿申请撤回对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商丘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利,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克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付克民负担。 审 判 长 冯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