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商行初字第54号 原告商丘市天艺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 法定代表人祝运亮,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华成,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商丘市锦绣路66号。 法定代表人陶青松,区长。 委托代理人袁东亮,男,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永杰,男,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果园路。 法定代表人陈志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华立,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吴峰,男,河南梁园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商丘市绿苑房地产开发公司,住商丘市梁园区平原路93号,机构代码:75071997-1。 法定代表人刘亚梅,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萍,女,该公司法律顾问。 第三人商丘市梁园区港汇花园建设指挥部。 法定代表人周启得,男,该指挥部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冯迈,男,河南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商丘市天艺印务有限公司(以下均称天艺公司)因不服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以下均称梁园区政府)征收决定及商丘市梁园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梁园区住建局)行政协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梁园区政府、梁园区住建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因商丘市绿苑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绿苑公司)、商丘市梁园区港汇花园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港汇花园)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绿苑公司、港汇花园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天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祝运亮及其委托代理人陆华成,被告梁园区政府之委托代理人袁东亮、王永杰,被告梁园区住建局之委托代理人华立、吴峰,第三人绿苑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李萍,第三人港汇花园之委托代理人冯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被告梁园区政府于2012年3月6日作出的商梁政(2012)5号房屋征收决定及被告梁园区房管局与第三人绿苑公司于2011年6月22日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该房屋征收决定主要内容是:征收新建路以东、凯旋路以西、陇海路以南、凯旋商城以北区域棚户区改造范围内(以项目用地规划红线为准)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该征收决定对港汇花园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绿苑公司被征收的房屋坐落在商丘市新建路38号,被告梁园区住建局与第三人绿苑公司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