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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王江伟与延长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延中行终字第000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江伟,男,1987年8月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延长县雷赤乡神头行政村神头村村民。 委托代理人李彩霞,陕西树众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李鹏,陕西树众律师事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延中行终字第000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江伟,男,1987年8月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延长县雷赤乡神头行政村神头村村民。

委托代理人李彩霞,陕西树众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李鹏,陕西树众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延长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吴富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培,男,198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延长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干警。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白建林,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延长县公安局雷赤派出所干警。一般代理。

第三人张树花,女,194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延长县雷赤乡神头行政村神头村村民。

委托代理人马剑,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延长县雷赤乡神头行政村神头村村民。系杨树花之子。特别代理。

上诉人王江伟因与被上诉人延长县公安局、第三人张树花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延长县人民法院(2015)延长行重字第00001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除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吴富生、第三人张树花未到庭外,上诉人王江伟及其代理人李彩霞、李鹏、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杨培、白建林、第三人委托代理人马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查明的事实是,2013年10月7日23时10分,被告延长县公安局接到报警,报案人马剑报称有人将其母亲张树花打伤。被告延长县公安局经查证认定,2013年10月7日17时许,延长县雷赤镇神头村村民王江伟和王玉芳因琐事把张树花打伤,张树花当天晚上在延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张树花的伤情诊断为:1、多处头皮挫伤;2、面部挫伤;3、急性外伤性头痛;4、多处软组织损伤;5、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6、心脏永久起搏器植入术后。2013年12月20日,被告延长县公安局公告告知原告王江伟到延长县公安局雷赤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2014年1月14日,被告延长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王江伟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4年2月24日,被告延长县公安局向原告王江伟告知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在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后,有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权利,原告王江伟表示不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并签名按印。同日,被告延长县公安局通过电话通知原告王江伟的家属王万海决定对原告王江伟执行行政拘留,见证人为赵炳勇。2014年2月24日,被告延长县公安局将原告王江伟投送至延长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十五日已执行完毕。原告对行政处罚不服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长公(雷)行罚决字(2014)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做出(2014)延长行初字第00004号行政判决书,判处撤销被告延长县公安局做出的长公(雷)行罚决字(2014)15号行政处罚决定,被告延长县公安局不服,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延中行终字第00043号行政裁定书发回我院重新审理。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