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商行初字第217号 原告张新堂,男,汉族,1952年8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薛凤林,职务,区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堂诉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中,原告张新堂以已经与被告房屋征收部门达成高铁建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新堂自愿申请撤回对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利,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新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新堂负担。 审 判 长 冯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