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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张小涛、福建省政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南行终字第0009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小涛。 委托代理人王金伍。 委托代理人李同新,西峡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福建省政和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魏安顺,该局局长。 委托代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南行终字第0009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小涛。

委托代理人王金伍。

委托代理人李同新,西峡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福建省政和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魏安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继和,政和县公安局副政委。

委托代理人张其满,政和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大队长。

上诉人张小涛因诉一审被告福建省政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不服内乡县人民法院(2015)内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小涛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金伍、李同新,被上诉人福建省政和县公安局委托代理人杨继和、张其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内乡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4年9月4日,张小涛驾驶豫R47333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宁上高速行驶,该车在途径洞宫山服务区A区时被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南平高速公路支队六大队拦停并接受例行检查,高速交警通过驾驶信息核查、高速道路监控采集电子照片以及调查询问,查明原告张小涛只具有B2驾驶证,该证不具备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资格,由此认定张小涛在宁上高速驾驶豫R47333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行为属于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车辆的违法行为。随即政和县公安局对张小涛作出闽公行罚决字(2014)001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对于张小涛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之规定,对张小涛作出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当天即交由政和县治安拘留所执行拘留。

另查,2014年9月4日,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南平高速公路支队六大队对原告张小涛作出南高交警公交决字(2014)第353806250001983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对张小涛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车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同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张小涛驾驶证,记十二分。又向张小涛出具353806350000058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该凭证认定张小涛实施的违法行为一个记分周期累积被记十二分,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扣留了张小涛的机动车驾驶证;随后又向张小涛开具《交通违法累积记分满12分学习通知书》,通知其因准驾车型不符违法行为被记12分,需要前往当地车管所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及考试。随后又对张小涛出具《办理注销最高准驾车型业务通知书》,对原告驾驶证最高驾驶资格予以注销,并通知其三十日前往违法行为发生地或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办理换证业务。张小涛于2014年9月4日缴纳交通违法罚款1500元。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