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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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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玉平、孙书申、孙清玉、孙玉华、孙海清、孙玉珍、孙玉琪、方城县粮食局粮油食品厂、方城县人民政府为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二审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南行终字第00100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孙玉平。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孙书申。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平,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方城县粮食局粮油食品厂。 法定代表人吴其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南行终字第00100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孙玉平。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孙书申。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平,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方城县粮食局粮油食品厂。

法定代表人吴其峰,任厂长。

委托代理人杨磊。

一审被告方城县人民政府。

机构代码32679621-3。

法定代表人康连星,任县长。

委托代理人宋文营、闫自远,方城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一审第三人孙清玉。

一审第三人孙玉华。

一审第三人孙海清。

一审第三人孙玉珍。

一审第三人孙玉琪。

以上五位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马庆科,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孙玉平、孙书申因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南召县人民法院(2015)南召行初字第0000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上诉人孙书申、孙玉平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平,被上诉人方城县粮食局粮油食品厂负责人吴其峰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磊,一审被告方城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闫自远、宋文营,一审第三人孙清玉、孙玉华、孙清海、孙玉珍、孙玉琪的委托代理人马庆科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事实:1985年3月9日,方城县粮食局根据上级有关指示为安排待业青年决定成立方城县粮食局篷布厂,并聘请孙增坤为厂长。1985年2月在方城县工商局注册登记,该登记经营地址是粮食局地下仓,负责人为孙增坤,经济性质为集体。1985年9月16日方城县粮食局在城关镇花亭路购买33764部队造纸厂综合服务社的房地产后,将方城县粮食局篷布厂迁至该处。1986年篷布厂与城关镇三里岔大队第五、六生产队签订协议书两份,一是使用五、六生产队土地1.14亩做为篷布厂的出路;二是使用3.33亩用于建厂,1989年在企业换照登记注册时将方城县粮食局篷布厂变更为方城县粮食局粮油食品厂,并在方城县工商局登记。1996年9月5日,孙增坤向方城县土地部门提交1986年8月6日与方城县城关镇三里岔大队第五、六生产队签订的协议书二份申请土地登记,并提交申请书一份,申请宗地面积为2086.63平方米。1996年9月5日方城县土地部门对该宗土地进行了地籍调查。1996年9月10日方城县人民政府为孙增坤颁发方国用(96)字第14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载明:土地使用者孙增坤,地址第五师范学校西侧,图号80.0-08.25,地号01-67-148,用途为综合用地,批准使用期限长期,用地面积2086.63平方米。1999年9月10日方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方城县粮食局篷布厂和方城县粮食局粮油食品厂做出方工商处字(1999)第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方城县粮食局篷布厂(变更为粮油食品厂)的营业执照。2004年孙增坤去世。2009年1月12日孙清玉等第三人在分家析产诉讼中,方城县粮食局粮油食品厂知道被告为孙增坤颁发的方国用(96)字第14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方城县粮食局粮油食品厂以清算组的名义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3月31日方城县粮食局粮油食品厂清算组申请撤诉。2014年3月25日方城县粮食局做出方粮(2014)16号文件,任命吴其峰任方城县粮食局粮油食品厂厂长职务。2014年3月31日方城县粮食局粮油食品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方城县人民政府为孙增坤颁发的方国用(96)字第14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另查:孙增坤初婚生子女分别为,长子孙清玉、长女孙玉华、次女孙玉珍、次子孙清海、三女孙玉琪。1985年与孙书申再婚后生育孙玉平。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