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行初字第00037号 原告闫恒才。 被告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孙云飞,任区长。 被告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钢,任镇长。 原告闫恒才诉被告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本案在开庭审理前,经释法后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闫恒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恒才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闫恒才负担。 审判长 张志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