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行审字第00045号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高贤信,任局长。 被执行人南阳市乐谷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张衡路与明山路交叉口中璟濠庭1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勇,任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城市管理局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限缴字第22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限期缴纳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城市管理局(2015)限缴字第22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限期缴纳决定,限定被执行人南阳市乐谷娱乐有限公司缴纳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共计91987元。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城市管理局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南阳市城市管理局(2015)限缴字第22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限期缴纳决定,即对被执行人南阳市乐谷娱乐有限公司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共计91987元。 申请执行费1279.81元,由被执行人南阳市乐谷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 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