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行终字第00102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张秀群。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付泽。 一审被告镇平县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光州,任局长。 上诉人张秀群为房屋登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镇平县人民法院(2015)镇行初字第000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秀群于2015年7月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秀群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张秀群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秀群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志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