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南行终字0010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汪文甫。 委托代理人武胜英。 委托代理人郭钊,南阳市宛城区东关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淅川县九重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贾杰,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庞充,该镇副镇长。 委托代理人董忠煜,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房九斤(又名房玉斤)。 委托代理人郭廷兴。 上诉人汪文甫因行政征收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内乡县人民法院(2015)内行初字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汪文甫及其委托代理人武胜英、郭钊,被上诉人淅川县九重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庞充、董忠煜,一审第三人房九斤委托代理人郭廷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1987年淅川县香花镇柴沟村村民即原告汪文甫在淅川县九重镇陶岔村(现更名为丹阳村)购买宅基地一份,先后办理村镇宅基地使用证、建筑许可证等手续后,建砖木结构房屋两间,但未对该房屋办理产权事宜。后原告汪文甫离家去湖北谋生,该房屋交其弟汪文忠等人保管。1989年原告汪文甫弟汪文忠因与乔清全(淅川县九重镇武店村人)发生经济纠纷,汪文忠欠乔清全钱,汪文忠遂将上述房屋作价后抵偿给乔清全,而后乔清全将该房屋卖给第三人房九斤。1989年至本案立案,原告汪文甫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先后通过淅川县九重镇司法所、淅川县人民法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淅川县九重镇人民政府调解、诉讼及信访解决,均未果。在此期间,被告淅川县九重镇人民政府为响应上级号召,打造渠首形象,美化街道环境,要求陶岔街道住户自行拆除不规范的房屋,第三人房九斤为响应号召,在原址的基础上,对该房屋进行了翻新。后因南水北调陶岔渠首工程建设,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依合同对地面附属物进行了调查登记后经复核公示,确认该房屋登记在第三人房九斤名下,且淅川县南水北调办将补偿资金拨付给被告,由被告代为发放补偿。一审法院向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调取证据证实:1、陶岔渠首枢纽工程占地农村人口、房屋及附属设施调查表,证实2002年9月8日,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调查人娄英俊对陶岔村民户主第三人房九斤家的人口、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了调查,并于2007年3月19日对该调查成果进行了复核。2、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陶岔渠首占地农村居民房屋、人口调查表,证实2004年11月11日,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调查人彭忠锦、王旭再次对第三人房九斤家的人口、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了调查,并于2007年3月19日对该调查成果进行了复核。3、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陶岔渠首工程征地实物指标调查说明,证实陶岔渠首工程征地实物指标调查工作,是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受南水北调工程设计管理中心委托进行的,市县乡镇及村配合调查组工作,调查工作具体由该公司娄英俊、彭忠锦、王旭进行,调查成果是经户主和调查人员共同确认无误签字认可的,2007年3月18日,该公司对该调查成果进行了复核。2009年7月,该公司再次将调查成果提交九重镇中线办,由九重镇中线办组织陶岔村再次进行了公示,对提出异议的户主现场进行复核,该实物指标,经报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复后,由淅川县南水北调办按批复实施规划报告,组织乡镇兑付补偿资金。4、初步设计阶段勘察设计合同,证实南水北调工程设计管理中心委托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陶岔渠首枢纽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勘察设计工作。5、南阳市人民政府宛政(2010)44号文件,证实南水北调中线渠首工程项目,县级人民政府为辖区内征迁安置的责任主体,有关乡镇人民政府为辖区内征迁安置的实施主体,负责配合征迁规划设计工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期完成征迁安置任务。县级征迁安置主管部门应以国家批复的南水北调中线渠首工程初步设计占压实物指标为依据,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将补偿方案公示,根据公示情况校核实物指标,经再榜公示无异议后,再经农户确认。补偿方案确认后,县级征迁安置主管部门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补偿兑付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