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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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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平顶山市新城区管理委员会、平顶山市新城区滨湖街道办事处为房屋拆迁行政强制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南行初字第00008号 原告王勇。 委托代理人王明先。 委托代理人李春兰,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市政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国伟,任市长。 委托代理人孙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南行初字第00008号

原告王勇。

委托代理人王明先。

委托代理人李春兰,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市政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国伟,任市长。

委托代理人孙晓飞,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被告平顶山市新城区管理委员会。

负责人韩宏亮,任主任。

委托代理人许涛,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新城区滨湖街道办事处。

负责人李俊峰,任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海水,该办事处工作人员。

原告王勇诉被告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平顶山市新城区管理委员会、平顶山市新城区滨湖街道办事处为房屋拆迁行政强制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勇的委托代理人王明先、李春兰,被告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孙晓飞,被告平顶山市新城区管理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许涛,被告平顶山市新城区滨湖街道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张海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城区管理委员会、平顶山市新城区滨湖街道办事处于2014年7月23日对王勇位于平顶山市新城区滨湖街道办事处西流村的房屋(《河南省村镇建筑许可证》编号为0200136)实施了行政强制拆除,原告王勇认为上述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遂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平顶山市新城区管理委员会和平顶山市新城区滨湖办事处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如下证据:

1、王勇户籍证明复印件;

2、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卫星图斑一份;

3、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平国土资罚字(2006)02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情况说明》;

4、《平顶山市监察局监察建议书》和《关于新城区西留村14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背后失职渎职问题的调查报告》;

5、平规通字(2014)004号《限期拆除通知书》张贴于王勇房屋大门照片复印件;

6、平发(2004)6号《中共平顶山市委、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平顶山市新城区开发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

7、王勇违法房屋拆除现场录像(载于u盘)。

原告诉称:2002年初,经本人申请,村委会同意,镇政府审核,区建设局批准,王勇取得了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镇西流村宅基地。并于同年5月20日领取了由新华区建设局颁发的编号为0200136的《河南省村镇建筑许可证》,按规定建设了房屋。2013年12月,平顶山市新城区管理委员会为了给开发商腾地,借清理“双违”的名义,以函告的方式要求办证的平顶山市新华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注销了原告的合法房屋手续。原告不服,起诉到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8月28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平顶山市新华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为违法。2014年8月6日平顶山市新华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动撤销了所下发的注销通知。2014年7月23日上午,在原告不知情且不在场的情况下,由平顶山市新城区管理委员会组织,滨湖办事处书记、主任等工作人员、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领导和几十名公安干警、协警将原告位于新城区滨湖办事处西留村的房屋夷为平地,屋内财产全部被毁。该房屋总计563.5平方米。其中主房二层,共计356平方米;配房6间179平方米;大门和门卫室28.5平方米;3米高围墙80米左右。原告认为,(一)上述违法行为,尽管是平顶山市新城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平顶山市新城区滨湖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由于平顶山市新城区管理委员会没有法人资格,违法责任应由其上级领导机关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承担。(二)原告建房符合1996年10月《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属于合法建筑。(三)强制拆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即“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对违法建筑尚且如此,何况原告的房屋属合法建筑。(四)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即“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等等。被告在没有履行任何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偷偷拆除了原告的合法房屋,实属目无法纪的严重违法行为。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三被告于2014年7月23日对原告位于平顶山市新城区滨湖办事处(原新华区焦店镇)西留村的房屋所采取行政强制拆除这一行政行为违法;判令三被告将原告房屋恢复原状,并赔偿由此造成的财物损失人民币44500元;并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王勇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及材料:

1、王勇身份证复印件;

2、拆迁现场照片一组;

3、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局为王勇颁发的编号为0200136的《河南省村镇建筑许可证》;

4、登记在王勇名下的平顶山新华区焦店镇宅基地审批表;

5、王勇被拆房屋毁坏财物清单;

6、平顶山市新华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4)3号《关于撤销﹤关于村镇建筑许可证失效通知书﹥的决定》;

7、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平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

8、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平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书。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