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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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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申请执行元宝时尚餐厅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行审字第00028号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南阳市张衡路796号。 法定代表人汪天喜,任主任。 委托代理人钱良泉、李生,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元宝时尚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行审字第00028号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南阳市张衡路796号。

法定代表人汪天喜,任主任。

委托代理人钱良泉、李生,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元宝时尚餐厅。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民主街府衙东侧。

负责人李建,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宛建污决字(2015)第001号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宛建污决字(2015)第001号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决定,认定被执行人位于南阳市宛城区民主街府衙东侧元宝时尚餐厅,有自备井,依法应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决定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2088元。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1、责令改正;2、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人民币2088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宛建污决字(2015)第001号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法应对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人民币2088元的行政征收决定予以强制执行。但申请执行人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责令改正”的事项不明确不具体,不具有可执行内容。同时,对于“责令改正”的事项,如被申请执行人不主动纠正,申请执行人可以进一步采取相应制裁措施。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宛建污决字(2015)第001号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元宝时尚餐厅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 云

审判员 尹乐敬

审判员 尹应哲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