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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罗祖煌与黄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鄂黄石中行终字第000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祖煌。 委托代理人罗云飞,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颐阳路263号。 法定代表人姜健,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鄂黄石中行终字第000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祖煌。

委托代理人罗云飞,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颐阳路263号。

法定代表人姜健,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晖,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照,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罗祖煌因工商行政许可一案,不服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石中行初字第0000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罗云飞与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陈晖、张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黄石途安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途安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15日,法定代表人为黄平,注册资本100万元,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在港口区域外从事货物装卸、仓储服务等,营业期限自2013年1月15日至长期;股东出资额及比例分别为:湖北途安物流服务有限公司35万元,35%的股权;黄石市新嘉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30万元,30%的股权;监事吴勇25万元,25%的股权;法定代表人黄平10万元,10%的股权。2013年7月31日,途安公司股东湖北途安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柯圣贝、黄石市新嘉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石庆红出席了临时股东会会议。上述两股东共持有公司65%的股权。公司的另外两位股东黄平、吴勇未出席该会议。后该临时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如下:1、因黄平先生不能履行执行董事职能,故免去其公司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职务;2、因吴勇先生不能履行监事职能,故免去吴勇先生的公司监事职务;3、推选并任命罗祖煌先生继任公司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职务,任期3年;4、推选并任命柯圣贝先生继任公司监事职务。

2013年8月9日,途安公司向黄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递交了相关的申请材料、文件,申请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变更登记。2013年11月4日,该局作出(黄工商)登记内受字(2013)第00830号《受理通知书》,决定受理该申请,并告知在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同年11月7日,该局对该公司下达(黄工商)登记内驳字(2013)第001号《登记驳回通知书》。载明:我局决定不予登记。主要理由:你公司章程第八章第十九条规定,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应由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参加,而你公司提交的变更材料中,7月31日召开的临时股东会,到会股东湖北途安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和黄石市新嘉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计仅持有公司65%的股权,没有达到你公司章程约定的应由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参加的条件,为此我局不予登记。途安公司不服,向黄石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该《登记驳回通知书》。该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黄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黄工商)登记内驳字(2013)第001号《登记驳回通知书》,责令该局在15日内重新作出登记决定。

另查明,《途安公司章程》第十九条载明,股东会的议事方式: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应由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参加。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