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鄂黄石中行终字第00023号 上诉人(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梦蛟,无业。 委托代理人顾冬庆,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逢春,无业。 上诉人(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梦麒,无业。 委托代理人顾冬庆,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逢春,无业。 上诉人(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冶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大冶市湖滨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李修武,市长。 委托代理人罗爱娇,大冶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上诉人(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冶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大冶市新冶大道23号。 法定代表人毛文胜,大冶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保军,大冶市城北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大冶市新冶大道23号。 法定代表人毛文胜,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春际,大冶市城北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黄梦蛟、黄梦麒,大冶市人民政府,大冶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因房屋拆迁管理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阳新县人民法院(2014)鄂阳新行重字第0000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9年5月17日,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在大冶市人民政府的授权下,以黄梦蛟、黄梦麒的房屋在大冶市金湖大道延伸段工程建设整体规划红线内需拆迁为由,与黄梦蛟、黄梦麒签订了《金湖大道延伸工程建设拆迁还建安置补偿协议书》,尔后,双方依约履行了部分权利和义务。2009年5月24日,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在大冶市人民政府的授权下组织人员,对黄梦蛟、黄梦麒的房屋实施了拆除。事后,黄梦蛟、黄梦麒以自己的房屋不在大冶市金湖大道延伸工程建设整体规划红线内为由,于2011年12月30日向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大冶市人民政府以黄梦蛟、黄梦麒的申请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为由决定不予受理,黄梦蛟、黄梦麒又于2012年2月17日向黄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议,同年2月26日,黄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驳回了黄梦蛟、黄梦麒的行政复议申请。为此,黄梦蛟、黄梦麒于2012年4月10日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大冶市人民政府、大冶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拆除其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立即将其房屋恢复原状,并登报道歉。判令赔偿非法强拆过程中造成损失1、赔偿其家俱损失37500元,2、赔偿其房屋四周地面附属物、构筑物被告登记为62400元,按国家规定计算为225555元,扣减原已计算,应为163155元,3、赔偿其为查明事实的误工费、差旅费、资料费损失60525元,4、赔偿自强拆之日起到2014年12月止已付租房租金89825元,1-4项合计35100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