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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李三军与莱芜市公安局钢城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莱中行终字第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三军,无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莱芜市公安局钢城分局,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府前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杨庆勇,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皓,莱芜市公安局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莱中行终字第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三军,无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莱芜市公安局钢城分局,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府前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杨庆勇,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皓,莱芜市公安局钢城分局西冶派出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付德营,莱芜市公安局钢城分局民警。

上诉人李三军因莱芜市公安局钢城分局(以下简称钢城公安分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5)钢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三军、被上诉人钢城公安分局的委托代理人王皓、付德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三军以反映案件为由,于2014年8月28日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走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训诫内容为“……三、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八条、二十条的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四、中南海周边不是信访接待场所,不接待信访人员走访、也不允许信访人员滞留或聚集,你应该到相关的信访接待部门去反映自己的问题。对违反上述规定,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原告被训诫后,被送至北京市马家楼分流中心,后被被告工作人员接回。2015年2月5日,原告再次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走访,并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再次训诫(训诫内容同上),被训诫后送至北京市马家楼分流中心,之后被被告工作人员接回。基于上述事实,被告认为李三军的行为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5年3月7日立案调查,并对原告进行了传唤,2015年3月8日,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钢城公(西冶)行罚决字(2015)第00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原告李三军行政拘留十日,并于当日宣告送达,原告拒绝签收。李三军于2015年3月8日被送至莱芜市拘留所执行拘留,实际执行拘留至3月10日。

原审法院认为: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的规定,对于扰乱公共秩序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基于以上法律规定,原告居住地是在被告管辖区内,原告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被告作为原告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对于涉案行为具有管辖权。第二,原告于2014年8月28日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走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后,又于2015年2月5日再次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走访,扰乱了当地秩序,且再次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根据2015年1月30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五条“信访人进京非访的,经北京市公安机关或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教育、训诫后,再次进京非访,扰乱社会秩序的,由信访人居住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予以行政拘留”,被告基于原告两次进京走访的事实,于2015年3月8日作出的钢城公(西冶)行罚决字(2015)第00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第三,根据被告提交的受案登记表、相关传唤手续、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等相关证据,应当认定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第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之规定,训诫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因此被告在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对原告的走访行为训诫后,又作出行政处罚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第五,原告李三军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拘留期间的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作出的钢城公(西冶)行罚决字(2015)第00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经该院审判委员会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三军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