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合行初字第00147号 原告:刘明标。 被告:合肥市人民政府。 原告刘明标诉被告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合肥市人民政府受理了刘明标的行政复议申请,刘明标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明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明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刘明标负担。 审判长 黄 成 审判员 李 琦 审判员 李进学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程 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