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唐行终字第1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春利,居民。 委托代理人田贺山,河北福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站。 法定代表人李晓民,唐山市丰润区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杨秋更,唐山市丰润区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站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彦军,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于春利因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决定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4)丰行重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4)丰行重字第5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于春利。 审判长 宋美华 审判员 赵庆义 审判员 刘天永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