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保行终字第1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芳。 委托代理人蒋福安,河北理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市清苑区张登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保定市清苑区张登镇。 法定代表人雷艳群,该镇镇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清苑区张登镇北和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清苑区张登镇北和庄村。 负责人王衡,该村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王芳因申请被上诉人保定市清苑区张登镇人民政府责令张登镇北和庄村公布其村集体财务收支账目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5)新行初字第4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芳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晏燕 代理审判员 周兴旺 代理审判员 别道齐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宋晓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