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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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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光欣诉涧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洛行初字第26号 原告赵光欣,男,汉族,1959年1月13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涧西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洛阳市西苑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郭建平,区长。 第三人涧西区工农乡南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洛行初字第26号

原告赵光欣,男,汉族,1959年1月13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涧西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洛阳市西苑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郭建平,区长。

第三人涧西区工农乡南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林志成,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光欣诉被告涧西区人民政府、第三人涧西区工农乡南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决定一案中,原告赵光欣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光欣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光欣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光欣负担。

审判长 王 艺

审判员 叶乃君

审判员 杜 燕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