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洛行初字第26号 原告赵光欣,男,汉族,1959年1月13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涧西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洛阳市西苑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郭建平,区长。 第三人涧西区工农乡南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林志成,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光欣诉被告涧西区人民政府、第三人涧西区工农乡南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决定一案中,原告赵光欣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光欣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光欣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光欣负担。 审判长 王 艺 审判员 叶乃君 审判员 杜 燕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