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洛行终字第1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青敏,男,汉族,1955年6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青武,男,汉族,1950年10月4日出生。系吴青敏之兄,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宁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东柯,县长。 委托代理人张峰,洛宁县林权管理中心主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朱少彩,河南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上诉人吴青敏因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不服宜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青敏及其委托代理人吴青武,被上诉人洛宁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峰、朱少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4月5日,吴青敏、靳治涛与洛宁县底张乡黄村第三居民组签订“黄村三队东山曲家沟承包合同”,由吴青敏、靳治涛两人承包该队荒坡土地植树造林。后靳治涛退出,由吴青敏一人实际履行承包合同。2005年3月20日,吴青敏与洛宁县底张乡黄村第二居民组签订“黄二组曲家沟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位于东山曲家沟所属荒坡,植树造林。以上合同承包期均为50年,承包合同终止日期为2053年1月1日,四至界限为东至分水岭,南至小路,西至分水岭,北至小石岭。2004年至2013年,吴青敏三次将坐落于黄村小洞沟,面积为1715亩,向洛宁县林权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林权证,林地权利人为黄村二、三组,林地权属依据是吴青敏与黄村第二、三居民组签订的承包合同,林种为用材林,树种为刺槐。2014年3月21日,洛宁县林权登记部门对吴青敏的申请进行林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公示,因吴青敏申请登记的另一处所涉及的发包方黄村第一村民组提出权属异议,并撕掉公示表,致使公示程序无法进行,最终未给吴青敏发证。 另查明,吴青敏申请登记的另一块是坐落于黄村双庙底,小地名孙呼兰沟,面积为1279亩,林地权利人为黄村一组,林地权属依据是吴青敏与黄村第一居民组签订的承包合同,洛宁县林业登记部门在办证过程中收到群众举报吴青敏伪造承包合同的材料,权属依据涉嫌造假,经调查后认为吴青敏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予受理其申请。经查吴青敏与黄村第一村民组签订的承包合同存在同一天签订三个不同版本,各承包合同的甲方与乙方一致,但载明的承包地点有“双庙前后所有土地”、“双庙处所有土地”、“双庙前所有土地”的不一致,导致承包面积相差很大;承包费有“造林成材按二、八分成,甲方得二、乙方得八”、“乙方承包费共五千元,一次交清”的不一致,其他内容基本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