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洛行初字第168号 原告张智斌,男,汉族,1969年7月15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 法定代表人:王冠杰,局长。 原告张智斌诉被告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信息公开一案,涧西区人民法院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在法定期限未立案亦未作出裁定,起诉人张智斌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不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本案也不属于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本案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故本院决定将案件交由洛龙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洛龙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 王 艺 审判员 杜 燕 审判员 叶乃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