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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原告张小平与被告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信息公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洛行初字第180号 原告张小平,女,197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法定代表人王冠杰,局长。 原告张小平因不服被告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2014年12月15日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洛行初字第180号

原告张小平,女,197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法定代表人王冠杰,局长。

原告张小平因不服被告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洛公(重庆)信公回复016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该信息公开告知书违法,并重新作出公开。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依法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所诉被告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位于洛阳市涧西区,结合2015年6月30日施行的洛中法(2015)56号《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行政案件异地管辖规定﹥的通知》中“洛龙区人民法院管辖涧西区的一审行政案件”之规定,本案应由洛龙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洛龙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张艳红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