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洛行初字第180号 原告张小平,女,197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法定代表人王冠杰,局长。 原告张小平因不服被告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洛公(重庆)信公回复016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该信息公开告知书违法,并重新作出公开。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依法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所诉被告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位于洛阳市涧西区,结合2015年6月30日施行的洛中法(2015)56号《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行政案件异地管辖规定﹥的通知》中“洛龙区人民法院管辖涧西区的一审行政案件”之规定,本案应由洛龙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洛龙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张艳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