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洛行终字第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市涧西区润泽苑小区业主委员会。 代表人胡爱国,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捷,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史松峰,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城乡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马朝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刚,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彦立,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南润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运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忠伟,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魏兰兰,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上诉人洛阳市涧西区润泽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因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不服洛龙区人民法院(2014)洛龙行初字第6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市涧西区润泽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下称润泽苑业委会)的代表人胡爱国及委托代理人李捷,被上诉人洛阳市城乡规划局(下称市规划局)的委托代理人杨刚,被上诉人河南润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忠伟、魏兰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20日,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与润升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位于洛阳高新开发区瀛洲路宗地出让。之后,润升公司委托有资质的设计部门设计小区的平面总图及其他规划图纸资料、材料,于2008年5月向市规划局提出了设计方案报批申请及总平面报批申请并提交了相关资料、图纸。市规划局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审核,并在审批前对润泽苑小区的建设总面积、居住用房及配套用房的面积进行了公示。2008年8月8日,市规划局为涉案的润泽苑小区的6号社区服务用房颁发了编号为2008-33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证上加盖了“本证许可的建设项目未经本机关验收,不作为权属登记的依据”的示意。2011年7月18日,润升公司以润泽苑总建筑面积为49470平方米,其中:1号、2号、3号楼为框剪结构、地下一层、地上二十二层,4号楼框剪结构地下一层、地上十八层,5号楼砖混五层,6号社区服务框剪结构四层等结构形式,公司按原批准总图方案及定位坐标施工,现已通过市质检站、消防、人防、市房管局房屋面积测绘、交竣工测量等相关部门验收,向市规划局报请对该项目进行规划验收。市规划局经过检查验收,发现润泽苑6号楼改变了原审批内容(原规划方案批准为四层,现实建为局部五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此,市规划局于2011年12月31日做出了(2011)洛规罚字第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6号楼的违规建设部分进行了相应的处罚。2012年2月17日,市规划局为润升公司开发的润泽苑6号社区服务用房换发了建字第41030020006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收回了原编号为2008-333号的该6号楼的建设规划许可证。 另查明:因调整容积率,补交出让金,润升公司和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11月28日签订了出让合同变更协议。2011年2月12日,润升公司取得了该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洛市国用(2011)第0400177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