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唐行终字第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士云。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玉明。 委托代理人孙连文。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茂功。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华明。 上诉人(原审原告)慈艳君。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茂胜。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华玉。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建明。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华东。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敬。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殿成。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玉清。 上诉人李士云等十二人之委托代理人吕国华,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唐山市北新东道31号。 法定代表人李再东,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长栓,该局法规处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唐山市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永红桥办事处王谢庄大街头条。 法定代表人刁玉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超,河北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士云等十二人因拆迁行政许可延期一案,于2013年3月11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2013年5月9日作出(2013)北行初字第53号行政判决书,李士云等十二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2013)唐行终字第136号行政裁定书,撤销了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北行初字第53号行政判决书,发回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该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北行重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李士云等十二人不服,再次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0年9月27日,唐山市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拆许字(2010)第1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期限为2010年9月27日至2011年9月26日。原告李士云等十二人的房屋座落于唐山市路南区南富庄的房产位于拆迁范围内。2011年9月9日,唐山市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有部分住户未签约需延长拆迁期限而向被告提出延期申请。被告于2011年9月19日经过审核作出《关于准予南富庄震后危改安置住房项目房屋拆迁许可延期的答复意见》,拆迁期限延至2012年9月26日,于2011年9月26日作出房屋拆迁许可延期公告,并在拆迁区域张贴。2012年9月7日,因仍有部分住户未签拆迁协议,拆迁许可即将到期,唐山市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再次提交延期申请。被告于2012年9月16日经过审核,再次作出《关于准予南富庄区域整体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许可延期的答复意见》,准予延长拆迁期限至2013年9月26日。被告于2012年9月25日作出房屋拆迁许可延期公告并在拆迁区域张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