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洛行终字第1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安娃,又名蔡平安,男,1951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 委托代理人聂荣,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家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汝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洛阳市汝阳县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潘峰,代县长。 委托代理人陈营举,汝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耀武,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蔡安娃不服洛阳市汝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汝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汝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汝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汝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诉讼费用暂不结算。 审判长 张艳红 审判员 叶乃君 审判员 任海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