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洛行终字第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留明,男,195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老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龙祥(原告所在社区推荐),男,住洛阳市老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人民政府。 法人代表人鲍常勇,市长。 委托代理人尚继国,洛阳市国土资源局老城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田慧卿,洛阳市国土资源局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 法人代表孙延文,区长。 委托代理人葛长顺,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呼粉娥,女,194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 上诉人董留明因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2014)老行初字第10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董留明所诉的洛郊建宅字第No056514号宅基证发证时间在1985年至1986年间,距今已近三十年,上诉人董留明现在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原审裁定驳回董留明起诉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