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洛行初字第155号 原告王庆云,男,汉族,1938年9月14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建平,区长。 被告洛阳市涧西区工农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陈占伟,主任。 原告王庆云诉被告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洛阳市涧西区工农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庆云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庆云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庆云撤回起诉。 审判长 王 艺 审判员 叶乃君 审判员 杜 燕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