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洛行初字第00014号 原告丁心志,男,汉族,1950年11月25日出生。 原告唐峰,女,汉族,1950年10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陆其德,洛阳市洛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劭春,区长。 委托代理人卢玉君,该区洛浦办事处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敬波,该区政府法律顾问。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心志、唐峰诉被告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行政给付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心志、唐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丁心志、唐峰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心志、唐峰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心志、唐峰承担。 审 判 长 张艳红 审 判 员 任海霞 代审判员 李扬丽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