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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钟以豹与肥东县公安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合行终字第001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肥东县公安局,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南环路,机构代码证00300651-2。 法定代表人:宁向东,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剑青。 委托代理人牛晓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合行终字第001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肥东县公安局,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南环路,机构代码证00300651-2。

法定代表人:宁向东,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剑青。

委托代理人牛晓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以豹。

上诉人肥东县公安局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肥东县人民法院(2015)肥东行初字第000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1日,原告钟以豹通过政府网站向被告肥东县公安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开2014年9月13日,其报警后房屋被强制拆除的调查结果。2015年1月5日,被告以原告钟以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情形,具体为涉及拆迁安置为由,作出《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原告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依法公开信息。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房屋被强行拆除时报警,被告接警后应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并将结果告知报警人。原告在不知其报警后如何处理,而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被告也应依法予以答复。本案被告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认为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有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情形,具体涉及拆迁安置”。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显然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不予告知书的内容与该条款不符,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且至庭审时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存在法定不予公开的情形。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撤销被告肥东县公安局2015年1月5日作出的东公字(2015)第3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二、责令被告肥东县公安局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依法按程序进行审查后重新作出答复。

肥东县公安局上诉称,由于被上诉人钟以豹申请公开的事项,新城派出所仍在调查中,在送达给被上诉人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中错误地引用了“有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情形”,不予告知,属于文书瑕疵,不应被法院撤销,应当由上诉人自行补正。因此,一审判决撤销上诉人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属于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改判。

钟以豹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肥东县公安局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