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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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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维玉与肥东县众兴乡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合行终字第001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窦维玉,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家柱,男,195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肥东县众兴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肥东县众兴乡。 法定代表人:杨思臻,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合行终字第001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窦维玉,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家柱,男,195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肥东县众兴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肥东县众兴乡。

法定代表人:杨思臻,乡长。

委托代理人:李凤志。

委托代理人:李丰升,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窦维玉因诉肥东县众兴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5)肥东行初字第000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窦维玉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窦维玉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窦维玉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 成

审判员         李 琦

审判员         李进学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程 文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