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合行终字第001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窦维玉,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家柱,男,195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肥东县众兴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肥东县众兴乡。 法定代表人:杨思臻,乡长。 委托代理人:李凤志。 委托代理人:李丰升,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窦维玉因诉肥东县众兴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5)肥东行初字第000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窦维玉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窦维玉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窦维玉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 成 审判员 李 琦 审判员 李进学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程 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