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一中行终字第17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斯韦思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60号405室。 法定代表人段立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圆圆,女,1985年12月19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 法定代表人李大成,局长。 委托代理人田欣,女。 委托代理人宁建忠,男。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侯跃武,男,1950年12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德斌,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斯韦思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韦思博公司)因工伤认定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行初字第2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斯韦思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圆圆,被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海淀区人保局)的委托代理人田欣、宁建忠,被上诉人侯跃武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德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如下事实:侯跃武出生于1950年12月1日,于2010年年满60周岁。2013年3月25日,侯跃武入职斯韦思博公司,当日被该单位派往到其在北京市海淀区梅所屯村西租用的院子内从事看门喂狗工作。2013年4月9日早上8时30分许,侯跃武在该院子内准备生火烧开水给狗煮鸡架,其在劈柴过程中右眼被柴火扎伤。经医院诊断为:右眼角膜穿通伤继发感染;右眼眼内炎;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右眼球萎缩;右眼角膜新生血管化;右角膜失代偿。 2014年3月17日,侯跃武向海淀区人保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一并提交了诊断证明书、就诊病历等材料。同日,海淀区人保局接收侯跃武提交的材料并作出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因劳动关系争议,决定中止工伤认定。 侯跃武因与斯韦思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4年5月1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确认侯跃武与斯韦思博公司2013年3月25日至2013年4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斯韦思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4年8月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8月18日,海淀区人保局受理侯跃武的工伤认定申请。同日,海淀区人保局向斯韦思博公司邮寄询问通知书,就有关事实向该公司进行调查核实。斯韦思博公司向海淀区人保局提交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委托书、民事判决书、短信记录、照片、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及情况说明等材料。海淀区人保局分别于同年9月11日及9月17日就有关事实向斯韦思博公司及侯跃武进行调查核实,并制作调查笔录。同年10月11日,海淀区人保局根据其在行政程序中取得的证据材料及其调查核实情况,作出京海人社工伤认(1080T027648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侯跃武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斯韦思博公司不服上述认定工伤决定书,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15年1月3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海淀区人保局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