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一中行终字第159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亚杰,女。 委托代理人马东林,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尹燕京,局长。 委托代理人成龙祥,男,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民警。 上诉人刘亚杰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行初字第1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亚杰及其委托代理人马东林、被上诉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以下简称海淀公安分局)的委托代理人成龙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10月21日,海淀公安分局作出京公海行罚决字(2014)0114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处罚决定),查明2014年10月20日14时许,违法行为人刘亚杰在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京西宾馆东墙外侧便道上,非正常上访,扰乱了该地区的公共场所秩序,后被抓获。以上事实有刘亚杰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行政拘留五天。 刘亚杰不服被诉处罚决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处罚决定、诉讼费由海淀公安分局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2014年10月20日14时许,刘亚杰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京西宾馆东墙外侧便道上,采用非正常方式反映问题,后被传唤至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羊坊店派出所(以下简称羊坊店派出所)进行调查。在传唤过程中,羊坊店派出所履行了受案登记、制作传唤证等法定程序,告知了刘亚杰相关权利义务,对其依法进行了询问。在询问笔录中刘亚杰认可其在京西宾馆东侧外墙便道上将反映问题的材料撒在地上的事实。在该案调查处理过程中,海淀公安分局对现场民警王涛、魏红光进行了询问,取得了上述人员的询问笔录,并调取了案发现场录像,对刘亚杰所撒材料予以收缴。2014年10月21日,海淀公安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认定刘亚杰的行为构成了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决定给予刘亚杰行政拘留五天的处罚。现该处罚已执行完毕。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七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海淀公安分局具有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定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