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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刘x2等与北京市石景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一中行终字第15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1。 上诉人(原审原告暨上诉人刘x1的法定代理人)李xx(上诉人刘x1之母)。 上诉人(原审原告暨上诉人刘x1的法定代理人兼上诉人李xx的委托代理人)刘x2(上诉人刘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一中行终字第15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1。

上诉人(原审原告暨上诉人刘x1的法定代理人)李xx(上诉人刘x1之母)。

上诉人(原审原告暨上诉人刘x1的法定代理人兼上诉人李xx的委托代理人)刘x2(上诉人刘x1之父、上诉人李xx之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石景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体育场南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葛强,主任。

委托代理人钟锐,女。

委托代理人张天,男。

上诉人刘x2因北京市石景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石景山卫计委)作出的《关于刘x2要求补充﹤出生医学证明﹥的回复》(以下简称被诉回复)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5)石行初字第2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2015年5月11日,原审法院作出裁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具有事实依据及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等法定条件。

针对刘x2、李xx于2010年向原北京市石景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原石景山计生委)提交的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手续,原石景山计生委已经在编号为107XXXXXXXX的《生育服务证》上加盖了公章,后又依法作出了京石人口消字(2013)第01号《取消﹤生育服务证﹥决定书》(以下简称01号取消决定)。刘x1、李xx、刘x2对该决定不服,曾向该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作出(2013)石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驳回了刘x2等人的诉讼请求。刘x2等人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13)一中行终字第1917号行政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因此,针对刘x2、李xx于2010年向原石景山计生委提交的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手续,原石景山计生委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刘x2等人亦已对此行使了诉权,法院亦已对原石景山计生委上述履行职责行为行使了司法审查权。

刘x2于2015年1月向石景山卫计委提交的名称为“补充出生医学证明”的文字材料以及刘x1的《出生医学证明》,要求石景山卫计委在其补充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的基础上,对其2010年提交的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手续履行法定职责。对此,石景山卫计委作为承继行使原石景山计生委相关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作出了被诉回复,对原石景山计生委相关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了解释说明。

综上所述,刘x2等人提起的本案行政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故对刘x1、李xx及刘x2的起诉,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了刘x1、李xx、刘x2的起诉。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