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一中行终字第163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苏国斌,镇长。 委托代理人谢晋宝。 委托代理人贺宾,北京市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全世欣,女,1976年1月1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人民政府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行初字第2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人民政府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人民政府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君慧 代理审判员 李 智 代理审判员 饶鹏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肖 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