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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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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人民政府与全世欣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一中行终字第163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苏国斌,镇长。 委托代理人谢晋宝。 委托代理人贺宾,北京市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一中行终字第163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苏国斌,镇长。

委托代理人谢晋宝。

委托代理人贺宾,北京市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全世欣,女,1976年1月1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人民政府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行初字第2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人民政府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人民政府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君慧

代理审判员  李 智

代理审判员  饶鹏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肖 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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