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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管理局与北京市海淀区西山美庐小区业主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一中行终字第16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7号。 法定代表人骆远骋,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学萍,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管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莫洁云,北京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一中行终字第16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7号。

法定代表人骆远骋,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学萍,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管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莫洁云,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海淀区西山美庐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香山南路西山美庐小区。

负责人牛合平,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佳红,北京市中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海淀区房管局)因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行初字第15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海淀区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林学萍、莫洁云,被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西山美庐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山美庐小区业委会)的委托代理人王佳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2日,西山美庐小区业委会向海淀区房管局递交了律师函,反映西山美庐小区的开发商拒绝移交物业管理用房,且小区物业用房在何处也不知道;小区开发商擅自将小区会所,即小区内的“流水楼王别墅”当作住宅出售;小区一直是临时供电;排水、供水不符合合同约定,属于欺诈销售等情况,要求海淀区房管局予以查处。2013年11月12日,海淀区房管局针对西山美庐小区业委会反映问题的来信,作出海房管信(2013)X-280号《海淀区房屋管理局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以下简称280号《答复意见书》)。西山美庐小区业委会认为海淀区房管局未履行法定职责,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作出海政复决字(2013)37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驳回西山美庐小区业委会的行政复议申请。西山美庐小区业委会亦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海淀区房管局不履行针对北京香山双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山双新公司)就香山双新新村一期(现名为西山美庐小区)违法销售行为进行查处的行为违法;判令海淀区房管局对香山双新公司所开发的西山美庐小区违法销售行为进行查处;本案诉讼费用由海淀区房管局承担。

原审庭审中,海淀区房管局认可在西山美庐小区业委会提起本案诉讼之前,对于小区物业管理用房是否存在并未进行相关调查。对于“流水楼王别墅”这一称谓,海淀区房管局亦认可只是根据相关档案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相关内容。

2015年4月23日,原审法院判决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因此,海淀区房管局对于本辖区内小区发生的物业管理纠纷,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