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一中行(知)初字第1043号 原告北京东汉圣厨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大皮营工业区18号。 法定代表人骆朝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翔,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建华,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 法定代表人葛树,副主任。 第三人北京超群食品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东汉圣厨食品有限公司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4年7月1日作出的第2330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东汉圣厨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东汉圣厨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东汉圣厨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北京东汉圣厨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毛天鹏 代理审判员 范 磊 人民陪审员 张 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明慧 |